西安陆港商事调解中心受理范围


(一)当事人各方均为内地企业、机构、自然人的商事争议;

(二)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、机构、自然人的商事争议;

(三)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企业、机构、自然人的商事争议。

包括在贸易、投资、并购、金融、证券、保险、知识产权、房地产、工程建设、运输以及其他商事、海事等领域发生的纠纷。